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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規例 第3條

商船(海員)(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規例 第3條

第3條

監督可作出書面決定 —— (a) 凡某申請人須達至某些適任標準,或須符合某些條件,方合乎資格獲發某類培訓合格證書 —— 指明該等標準或條件的詳情;或 (b) 指明須以何種方式,確立已達至該等標準或已符合該等條件。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申請及發出培訓合格證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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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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