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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規例 第1條

商船(海員)(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規例 第1條

第1條

在符合第(3)及(4)款的規定下,如發予某人的培訓合格證書已遺失、遭污損或遭損毀,監督可撤銷該證書,並在訂明費用獲繳付後,向該人發出內容相同的另一張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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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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