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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規例 第3條

商船(海員)(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規例 第3條

第3條

監督須信納被取代的證書,確實已遺失、遭污損或遭損毀,方可根據第(1)款發出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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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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