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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規例 第12條

商船(海員)(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規例 第12條

虛假表述和提供虛假資料

第12條

(1) 任何人就培訓合格證書的申請或發出 —— (a) 作出虛假表述;或 (b) 提供虛假資料, 並且明知該表述或資料是虛假的,或不相信該表述或資料是真實的,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2) 任何人 —— (a) 准許另一人使用該另一人無權持有的培訓合格證書;或 (b) 假裝有權持有培訓合格證書,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3) 如任何人被裁定 —— (a) 犯第(1)或(2)款所訂的罪行; (b) 就培訓合格證書而犯《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所訂的欺詐罪; (c) 串謀犯(a)或(b)段所述的罪行;或 (d) 就培訓合格證書而犯串謀詐騙罪, 監督可撤銷或暫時吊銷(吊銷期可為任何期間)該人所持有的有關培訓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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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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