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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規例 第2條

商船(海員)(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規例 第2條

第2條

監督可更改或撤銷根據第(1)款授予的豁免,但前提是給予合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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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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