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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第6條

性別歧視條例 第6條

第6條

義工在進行義工工作的過程中作出的作為,須視為由以下的人作出 —— (a) 該義工;及 (b) 任用該義工進行該項工作的人(不論該人是否知悉或批准作出該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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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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