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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第2條

性別歧視條例 第2條

第2條

就第(1)款而言,僱主或主事人如因一名僱員或代理人的作為而根據第46條須負上法律責任(或如無第46(3)條規定便會根據該條負上法律責任),則該僱員或代理人須被當作協助其僱主或主事人作出該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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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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