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某共用住宿地方的管理方式,已盡量因應情況的需要,對男性及女性給予公平而公正的待遇,則對於在准許人們進入該共用住宿地方的事上所作出的性別歧視,第3或4部並不將其定為違法。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