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性別歧視條例 第3條

性別歧視條例 第3條

第3條

第16條所適用的任何組織,如在只鼓勵女性或只鼓勵男性成為該組織的成員的情況下,或在與之有關連的情況下作出任何作為,而在緊接作出該作為之前的12個月內,在該等成員當中並無有關性別的人在內,或相比之下少有有關性別的人在內,則第3、4或5部並不將該作為定為違法。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的一般例外情況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