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歧視條例 第1條
本條曾於 2026-08-01 修訂
在執行通知送達任何人之後的45天內,該人可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反對該通知內的任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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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