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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第1條

性別歧視條例 第1條

釋義

第1條

在本附表中 —— 有關職位 (relevant office)指以下部隊或部門內的任何職位(不論稱謂如何) —— (a) 警隊; (b) 《香港輔助警隊條例》(第233章)所指的香港輔助警察隊; (c) 《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章)所指的入境事務隊; (d) 《消防條例》(第95章)所指的消防處; (e) 《監獄條例》(第234章)所指的懲敎署; (f) 《香港海關條例》(第342章)所指的香港海關; 利益 (benefit)包括利益的部分; 津貼 (allowance)包括津貼的部分; 原居村民 (indigenous villager)指《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第2條所指的原居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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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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