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凡在關於某公會違責而引致任何人蒙受損害或損失的《守則》所引起的程序中,某不具法人地位的公會會員被判敗訴,無論判決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作出,則假設該人曾就公會所有會員所需承擔的責任,向該會員及公會其他會員提起程序,便會依據第(1)至(3)款決定該會員須負某程度的法律責任的話,該會員不得憑藉第7(3)條為有關損害或損失負上任何較大的賠償責任。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6條
凡在關於某公會違責而引致任何人蒙受損害或損失的《守則》所引起的程序中,某不具法人地位的公會會員被判敗訴,無論判決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作出,則假設該人曾就公會所有會員所需承擔的責任,向該會員及公會其他會員提起程序,便會依據第(1)至(3)款決定該會員須負某程度的法律責任的話,該會員不得憑藉第7(3)條為有關損害或損失負上任何較大的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