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如任何根據第(4)款附加的條件未獲遵行,或如在任何時候,原訟法庭覺得有關情況會使一個新的擱置申請不會獲得批准,則原訟法庭可取消根據第(3)款作出的擱置。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5條
如任何根據第(4)款附加的條件未獲遵行,或如在任何時候,原訟法庭覺得有關情況會使一個新的擱置申請不會獲得批准,則原訟法庭可取消根據第(3)款作出的擱置。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