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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3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調解程序的任何一方按照《守則》第四十三條第(1)款(調解費用及行政費用)須負擔費用,而該費用已決定,則任何須獲支付有關費用的人,可申請將有關決定在原訟法庭為強制執行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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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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