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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2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本條中,修改 (revision)指從《守則》中省略,或對《守則》作出增補或更改,並包括在任何程度上以另一協議及該協議的任何修改取代或修訂《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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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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