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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3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審查不是有關公會任何航線上的國家航運公司的航運公司的入會申請時,除第一條第(2)款的規定外,並應考慮到下列各點︰ (a) 公會經營航線的現有貨運量及其增長的展望; (b) 公會經營的航線對現有和預期的貨運量是否有足夠的艙位; (c) 接納該航運公司加入公會後,對公會航運業務的效率和質量可能發生的影響; (d) 該航運公司目前是否在相同的航線上參加公會經營範圍以外的貨運; (e) 該航運公司目前是否在相同的航線上參加別的公會經營範圍以內的貨運。 以上各點不得用來阻止執行第二條內關於參加貨載承運的規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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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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