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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4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4條

第4條

關於入會或重新入會的申請,公會應迅速作出決定並迅速通知申請人,無論如何不得遲於從申請之日起算六個月。公會如拒絕一個航運公司入會或重新入會,應同時以書面說明其拒絕的理由。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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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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