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如有關國家的國家航運公司不參加公會營運範圍內的這些國家之間的貨運,公會承運的這些國家之間的貨載份額,應在參加的第三國會員公司之間通過商業談判加以分配。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7條
如有關國家的國家航運公司不參加公會營運範圍內的這些國家之間的貨運,公會承運的這些國家之間的貨載份額,應在參加的第三國會員公司之間通過商業談判加以分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