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除遵守第二條第(4)款至第(8)款關於各個航運公司之間或各個航運公司集團之間貨載份額的規定外,公會應依照公攤協議或貨載分配協議中規定的時限以及公會協議所定的標準,定期審查公攤協議和貨載分配協議。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9條
除遵守第二條第(4)款至第(8)款關於各個航運公司之間或各個航運公司集團之間貨載份額的規定外,公會應依照公攤協議或貨載分配協議中規定的時限以及公會協議所定的標準,定期審查公攤協議和貨載分配協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