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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4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4條

第14條

如公會營運的航線任何一端國家的國家航運公司之間對應否採用公攤辦法的問題意見分歧時,它們可以要求在公會營運的範圍內調整航次,使這些航運公司有機會享有大體上與第二條第(4)款規定相同的權利,參加公會經營的這兩國之間的貨運。如公會承運其貨載的國家之中,一國沒有國家航運公司,另一國的國家航運公司可以提出同樣的要求。公會應盡最大努力以滿足此一要求。如此一要求未獲滿足,航線兩端國家的有關當局都可以過問,並表示意見,以供有關當事各方的考慮。如不能達成協議,爭議應依照本守則所定程序解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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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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