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公會應在任何公會公攤協議中規定適當措施,處理某項貨載由於非因托運人供貨延誤的任何原因,致遭某會員公司拒運的事件。這些協議中應規定,在如不如此處理、貨物將被拒運並被延誤超出公會規定的時限的情形下,准許尚有未經預定艙位可供使用的船舶承運該批貨物,甚至是超過該航運公司的貨運分攤份額。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6條
公會應在任何公會公攤協議中規定適當措施,處理某項貨載由於非因托運人供貨延誤的任何原因,致遭某會員公司拒運的事件。這些協議中應規定,在如不如此處理、貨物將被拒運並被延誤超出公會規定的時限的情形下,准許尚有未經預定艙位可供使用的船舶承運該批貨物,甚至是超過該航運公司的貨運分攤份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