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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7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7條

第17條

第二條第(1)至(16)款的規定關係到一切商品,不論其發源地、目的地或預定用途,但國防用途的軍事裝備不在此限。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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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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