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
第二條第(1)至(16)款的規定關係到一切商品,不論其發源地、目的地或預定用途,但國防用途的軍事裝備不在此限。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7條
第二條第(1)至(16)款的規定關係到一切商品,不論其發源地、目的地或預定用途,但國防用途的軍事裝備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