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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公會協議對退會期限另有規定外,為公會會員的航運公司有權在遵守公攤方案及/或貨載份額計劃中關於退會規定的條件下,提出為期三個月的通知後,解除公會協議條款的約束而不受處罰,但應履行其公會會員義務至解除約束之日為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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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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