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公會協議對退會期限另有規定外,為公會會員的航運公司有權在遵守公攤方案及/或貨載份額計劃中關於退會規定的條件下,提出為期三個月的通知後,解除公會協議條款的約束而不受處罰,但應履行其公會會員義務至解除約束之日為止。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條
除公會協議對退會期限另有規定外,為公會會員的航運公司有權在遵守公攤方案及/或貨載份額計劃中關於退會規定的條件下,提出為期三個月的通知後,解除公會協議條款的約束而不受處罰,但應履行其公會會員義務至解除約束之日為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