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4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4條

第4條

有關航運公司退會或被開除會籍時,應付清其至退會或被開除會籍之日為止公會尚未清償的債務的應攤份額。航運公司在退會、中斷會籍或開除會籍時,並不解除其本身根據公會協議所應負的債務或其對托運人的任何責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