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公會應擬訂並不斷刷新一份盡可能詳盡的說明性明細單,載列被視為不當的行為和(或)違反公會協議的行為,並應設立有效的自我管制機構來處理這些行為,並就下列各點作出具體規定︰ (a) 對這些不當行為或違反協議行為訂定的處罰或處罰的範圍,應與其情節的嚴重程度相當; (b) 應公會或任何其他有關方面的要求,對於就不當行為或違反公會協議行為的申訴作出的裁決及(或)決定,由與任何會員航運公司或其所屬機構無關的個人或團體,進行檢查及公平的審查; (c) 在接到要求時,於不暴露有關當事方面的基礎上,向公會承運其貨載的國家以及其航運公司為公會會員的國家的有關當局報告對於不當行為及(或)違反公會協議行為的申訴所採取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