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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0-1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0-1條

第0-1條

所有的公會協議,以及公攤、靠港和航次權利的協議和修正,或其他直接有關及影響這種協議的文件,都應在接到請求時,提供給其貨載由公會承運的國家及其航運公司為公會會員的國家的有關當局。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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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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