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下列問題可以作為協商的主題︰ (a) 一般費率條件及有關規定的更動; (b) 費率的一般水平及主要貨物的費率的更動; (c) 促進貿易性運費率及(或)特別運費率; (d) 收取附加費和有關的更動; (e) 訂立忠誠信約,或變動其形式和一般條件; (f) 港口運費率分類的更動; (g) 托運人提供有關預期貨物的數量及性質的必要資料的程序; (h) 托運貨物的提交,及有關通知備貨情況的要求。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2條
下列問題可以作為協商的主題︰ (a) 一般費率條件及有關規定的更動; (b) 費率的一般水平及主要貨物的費率的更動; (c) 促進貿易性運費率及(或)特別運費率; (d) 收取附加費和有關的更動; (e) 訂立忠誠信約,或變動其形式和一般條件; (f) 港口運費率分類的更動; (g) 托運人提供有關預期貨物的數量及性質的必要資料的程序; (h) 托運貨物的提交,及有關通知備貨情況的要求。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