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進行協商時,有關各方應盡力供給有關情報,及時討論並澄清問題,以尋求有關問題的解決。有關各方應考慮彼此的意見和問題,力爭達成符合其商業的協議。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6條
進行協商時,有關各方應盡力供給有關情報,及時討論並澄清問題,以尋求有關問題的解決。有關各方應考慮彼此的意見和問題,力爭達成符合其商業的協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