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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2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公會運價表應制訂得簡單明瞭,分類等級應盡量少,視貨運的具體條件而定,規定每一商品的運費率,及適當時每一類別等級的運費率;為了便於進行統計編纂和分析,應於可行時按照“國際貿易標準分類”、或“布魯塞爾稅則名目”、或可能為國際間採用的任何其他稅則名目,在運價表上標明該項目的相應適當號碼;在可行範圍內,運價表上商品的分類應同托運人組織及其他有關的國家和國際組織合作編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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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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