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公會應將其實行全面提高運費率的意圖至少於一百五十日前或依照區域慣例及(或)協議,通知托運人組織或托運人代表及(或)托運人,並於有此要求時通知公會經營其貨運的各國有關當局,通知內應指明提高的幅度,實行的日期,以及提高運費率的理由。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條
公會應將其實行全面提高運費率的意圖至少於一百五十日前或依照區域慣例及(或)協議,通知托運人組織或托運人代表及(或)托運人,並於有此要求時通知公會經營其貨運的各國有關當局,通知內應指明提高的幅度,實行的日期,以及提高運費率的理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