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公會為促進協商,可以,或在本守則規定有權參加關於運費率全面提高的協商的任何當事一方提出請求時應於可行時在協商之前的合理時間,向參加的當事各方提交一份由著名的獨立會計師提出的報告,內中載有公會認為需要提高運費率的有關費用和收入的全面分析,以供提出要求的當事一方接受它作為協商的基礎之一。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3條
公會為促進協商,可以,或在本守則規定有權參加關於運費率全面提高的協商的任何當事一方提出請求時應於可行時在協商之前的合理時間,向參加的當事各方提交一份由著名的獨立會計師提出的報告,內中載有公會認為需要提高運費率的有關費用和收入的全面分析,以供提出要求的當事一方接受它作為協商的基礎之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