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果協商結果取得協議,運費率的提高,除非有關當事各方商定更遲的日期,應從依照第十四條第(1)款發出的通知內指明的日期開始生效。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4條
如果協商結果取得協議,運費率的提高,除非有關當事各方商定更遲的日期,應從依照第十四條第(1)款發出的通知內指明的日期開始生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