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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4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果協商結果取得協議,運費率的提高,除非有關當事各方商定更遲的日期,應從依照第十四條第(1)款發出的通知內指明的日期開始生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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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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