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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5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在依照第十四條第(1)款發出通知後三十天內未能取得協議,在遵守本守則所規定程序的情形下,應按照第六章,將問題立刻提交國際強制調解。調解人作出的建議,如經有關當事各方接受,應對它們具有拘束力,並應於調解人建議內規定的日期起生效執行,唯須遵守第十四條第(9)款的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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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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