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公會制定根據本守則生效的運費率的任何全面提高時,應訂明最低限度的適用期間,但須計及關於附加費的規定,和關於因外匯率波動而導致的運費率調整的規定。運費率全面提高的適用期間,應該是依照第十四條第(2)款進行協商時考慮的問題,但除非有關各方於協商時另有協議外,一次運費率全面提高的生效之日,與依照第十四條第(1)款就下一次運費率的全面提高發出通知之日,兩者之間的間隔期間最短不得少於十個月。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9條
公會制定根據本守則生效的運費率的任何全面提高時,應訂明最低限度的適用期間,但須計及關於附加費的規定,和關於因外匯率波動而導致的運費率調整的規定。運費率全面提高的適用期間,應該是依照第十四條第(2)款進行協商時考慮的問題,但除非有關各方於協商時另有協議外,一次運費率全面提高的生效之日,與依照第十四條第(1)款就下一次運費率的全面提高發出通知之日,兩者之間的間隔期間最短不得少於十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