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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3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3條

第3條

應當制定特別程序,規定應在收到這種資料之日起三十天內對促進貿易性運費率的申請作出決定,有關各方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這種程序,同對其他商品考慮能否減低運費率或免除其運費率提高的一般程序,二者之間應加以明確區分。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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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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