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公會因費用的突然增加或異常增加或收益減少而收取的附加費,應視為臨時性質。上述附加費應隨着所面臨局勢或條件的改善而減少,並應在促使其收取此項費用的局勢或條件不再存在時立即撤銷,但應遵守第十六條第(6)款的規定。在開始徵收附加費時即應指出這點,並應盡可能對足以導致附加費提高、減少或撤銷的局勢或條件變化加以說明。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條
公會因費用的突然增加或異常增加或收益減少而收取的附加費,應視為臨時性質。上述附加費應隨着所面臨局勢或條件的改善而減少,並應在促使其收取此項費用的局勢或條件不再存在時立即撤銷,但應遵守第十六條第(6)款的規定。在開始徵收附加費時即應指出這點,並應盡可能對足以導致附加費提高、減少或撤銷的局勢或條件變化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