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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2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公會及本守則中規定有權參加協商的其他各方,包括願意參加的有關當局,應經常檢查對艙位的需求、服務的適應及適合情況、尤其是合理化和提高服務效率的可能性,並應在這方面保持密切合作。查明是由服務合理化而得的利益,應在運費率水平上得到公平的反映。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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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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