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同屬一國的航運公司之間以及同屬一國的組織之間的爭議,除非使本守則規定的施行造成嚴重困難,應在該國國內司法範圍內予以解決。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2條
同屬一國的航運公司之間以及同屬一國的組織之間的爭議,除非使本守則規定的施行造成嚴重困難,應在該國國內司法範圍內予以解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