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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2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同屬一國的航運公司之間以及同屬一國的組織之間的爭議,除非使本守則規定的施行造成嚴重困難,應在該國國內司法範圍內予以解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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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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