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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2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要求如果是︰ (a) 關於公會會籍的爭議,至遲應於申請人收到第一條第(4)款和第四條第(3)款規定的列有作出決定的理由的公會的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b) 關於運費率的全面提高的爭議,至遲應於第十四條第(1)款規定的通知期限屆滿以前提出; (c) 關於附加費的爭議,至遲應於第十六條第(4)款規定的三十日期限屆滿以前提出;如未發通知,則至遲應於收取附加費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d) 關於因匯率變動而改變運費率或徵收貨幣調整費的爭議,至遲應於第十七條第(3)款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提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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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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