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公會或托運人組織對調解人建議的接受或拒絕,應視為該公會或該組織每一成員對該建議的接受或拒絕。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2條
公會或托運人組織對調解人建議的接受或拒絕,應視為該公會或該組織每一成員對該建議的接受或拒絕。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