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屬國際強制調解,調解程序應在當事各方一致同意的地點進行,如無此種協議,應在調解人決定的地點進行。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條
如屬國際強制調解,調解程序應在當事各方一致同意的地點進行,如無此種協議,應在調解人決定的地點進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