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了本章的目的,應成立一個國際調解人委員會,由各締約國選擇法律、海運經濟學或對外貿易和財政等方面卓有聲望或富有經驗的專家組成,他們應以獨立身分參加工作。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條
為了本章的目的,應成立一個國際調解人委員會,由各締約國選擇法律、海運經濟學或對外貿易和財政等方面卓有聲望或富有經驗的專家組成,他們應以獨立身分參加工作。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