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每一締約國可隨時提名委員會的成員,以不超過十二名為限,並將其姓名通知登記人。被提名人的任期應為六年,並得連任。如有委員會成員死亡或失去工作能力或辭職,則其提名的締約國應提名一繼任人,續完剩餘的任期。被提名人的任期自登記人收到提名通知之日開始生效。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2條
每一締約國可隨時提名委員會的成員,以不超過十二名為限,並將其姓名通知登記人。被提名人的任期應為六年,並得連任。如有委員會成員死亡或失去工作能力或辭職,則其提名的締約國應提名一繼任人,續完剩餘的任期。被提名人的任期自登記人收到提名通知之日開始生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