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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條

第1條

調解程序應由當事雙方商定或指定一名調解人或奇數的數名調解人主持。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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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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