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有幾個當事方就同一問題或密切相關的數個問題要求與同一被告進行調解,該被告得要求將各案件合併處理。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條
如有幾個當事方就同一問題或密切相關的數個問題要求與同一被告進行調解,該被告得要求將各案件合併處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