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非當事各方在進行調解程序以前、當中或以後同意調解人的建議有拘束力,否則該建議應在當事各方接受後才具有拘束力。爭議的某些當事方所接受的建議,應只在這些當事方之間具有拘束力。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條
除非當事各方在進行調解程序以前、當中或以後同意調解人的建議有拘束力,否則該建議應在當事各方接受後才具有拘束力。爭議的某些當事方所接受的建議,應只在這些當事方之間具有拘束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