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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4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4條

第4條

建議如被當事各方接受,調解人應立即編寫並簽署一項結案記錄,建議於該時對當事各方發生拘束力。如果建議未被所有當事各方接受,則調解人應編寫一份關於拒絕接受建議的當事各方的報告,說明爭議以及這些當事方未能解決爭議的始末。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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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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