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對當事各方已發生拘束力的建議應由他們立即執行,或於建議內規定的較遲時間執行。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5條
對當事各方已發生拘束力的建議應由他們立即執行,或於建議內規定的較遲時間執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