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建議未為任何當事一方所接受,任何當事一方都可以公布建議及其中所附的理由,以及其本身的拒絕接受理由。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3條
如建議未為任何當事一方所接受,任何當事一方都可以公布建議及其中所附的理由,以及其本身的拒絕接受理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