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當事一方向調解人提出的含有事實資料的單據和清單應予公布,但經該當事一方或過半數調解人同意不予公布時,不在此限。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條
任何當事一方向調解人提出的含有事實資料的單據和清單應予公布,但經該當事一方或過半數調解人同意不予公布時,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